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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5/01/28 19:19:49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我市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我市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市政府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对立项项目主要采用拨款资助的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对成果转化项目的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资助,用于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区财政等多方面资金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和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科技局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与新药、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软件与信息服务、物联网等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经自主研发或技术转让取得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药证书、农药证书、兽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成果,该成果项目已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成果转让方共同实施。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淮安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能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团队、管理团队和现代管理制度,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要求;

(二)项目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科技含量高,属行业重大技术或关键技术,项目实施能促进技术突破,带动产业技术升级;

(三)项目实施能促进企业聘请专业人才,提升企业自主研发水平;能吸引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我市合作开发,为构筑创新优势提供人才保障;

(四)产品的附加值高、能耗低、符合环保要求、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能大幅度提升我市产业发展水平;

(五)优先支持符合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要求的项目和我市自主创新成果就地转化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申报要求的项目,由申报企业按要求编写材料,经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查、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申报单位的实施基础和能力等进行评审,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综合立项有关条件,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及有关专家组成考察组,对拟立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承担企业是否具备实施能力进行现场考察,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的项目,市科技局及时在相关媒体、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听取社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签发立项文件。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合同规定时序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实行项目单独建账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督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的,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市财政局收回已拨资金。

第三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市财政局、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成果转化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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