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申报2015年度淮安市优秀发明专利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6/09/13 14:43:42 人气:

关于申报2015年度淮安市优秀发明专利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做好2015年度淮安市优秀发明专利评选申报工作,现转发《关于开展淮安市2015年度优秀发明专利评选活动的通知》(淮人才办〔2016〕5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推荐申报。申报范围为2015年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应填写《淮安市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一式4份、电子文档一式一份)、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已实施的发明专利应提供相关实施材料;

2.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9月5日16时。

三、材料下载网址:http://kyw.hytc.edu.cn

未尽事宜,请与科技处科技成果科周宏联系。电话: 83525319,Email: hysykjc@126.com。

附件:

1.关于开展淮安市2015年度优秀发明专利评选活动的通知

2.淮安市发明专利择优奖励暂行办法

淮阴师范学院科技处、社科处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1:

淮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安市知识产权局

淮人才办〔2016〕8号

关于开展淮安市2015年度优秀发明专利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才办、知识产权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驻淮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创新,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专利技术尽快实现产业化,为淮安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根据《淮安市发明专利择优奖励暂行办法》(淮办发〔2007〕55号)的规定,淮安市人才办、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开展“2015年度优秀发明专利”评选活动。现将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1.参评的专利应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参评专利归属地应在淮安市辖区范围内;

3.申请人应为发明专利权利人或第一发明人;

4.参评专利必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5、优先支持2015年度江苏省高质量专利。

二、申报材料

1.《淮安市优秀发明专利申请表》;

2.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价值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技术详细介绍、经济社会价值介绍、检测评估报告、生产销售情况等资料。

三、申报方式

申请人请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淮安市优秀发明专利申请表》(见附件),与附件证明材料一起装订(申请表和附件均为一式三份),于2016年9月10日前送达淮安市知识产权局,并将申请表电子件发送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处。

联系人:郑卫华,0517-83677755。

邮箱:hazscq@163.com。

附件:淮安市优秀发明专利申请表

淮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安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

淮安市优秀发明专利申请表

申 请 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

职务

从事专业

身份证

号码

学历

学位

专利号

联系电话

专利简介

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长签名:

市人才办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者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2、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2

淮安市发明专利择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明专利的奖励,加强对发明专利的引导,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市专利质量不断提高,现对《淮安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淮办发〔2004〕77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归属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当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可参加评优。

第三条 对申请奖励的发明专利,采取择优奖励的办法。

第四条 发明专利择优奖励的对象为发明人。

第五条 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人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持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个人身份证向市科技局申报,参加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的评优。申报人应填写《淮安市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一式3份),并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已实施的发明专利应提供相关实施材料。

第六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申请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专家组对上年度的授权发明专利进行集中评审。

第八条 专家组根据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推广应用潜力和社会经济影响等因素,综合评选产生年度优秀发明专利。

第九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选产生的年度优秀发明专利进行奖励。

第十条 优秀发明专利奖励标准为每项3000元。奖励经费从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