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专利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创新型城市,鼓励自主创新,引导和促进专利技术项目的转化实施,发挥专利技术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特设立淮安市专利转化资金。为做好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淮安市专利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淮安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 专利 资金 办法 通知
淮安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综合处 2008年8月11日印发
淮安市专利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淮安市专利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转化,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产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转化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淮安市专利转化项目将根据全市专利申请及产业发展情况,按年度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实行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和统一立项。
第四条 转化资金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县(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本地区专利转化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利转化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专利转化的单位拥有已授权专利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无专利权属纠纷,并于近三年内授权;
(二)实施专利转化的单位应在淮安市境内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实施专利转化的单位应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专利转化实施条件。
(四)专利转化项目符合淮安市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五)专利转化项目以发明专利为主,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实用新型也在立项范围内。
第六条 专利转化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本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淮安市专利转化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或最近一次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专利转化项目计划或方案。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年12月底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填报《淮安市专利转化项目申报书》和相应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三)各县(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进行初审,于每年4月30日前统一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专利转化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每年6月30日前研究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和金额,原则上于每年6月份共同立项行文并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立项的项目转化单位应当与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签订《淮安市专利转化项目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项目转化进度和资助经费用途,做好项目和经费管理。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项目转化的过程管理和工作指导。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项目转化的监管与指导,协调解决项目转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转化达到效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资金所资助的项目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合同执行期间,项目转化单位应按照要求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上报项目转化情况。如项目转化不力,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转化单位对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如有挪用,一经发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经费。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期满,项目转化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转化工作总结;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淮安市专利转化项目合同书》的内容为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转化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淮安市专利转化项目合同书》导致转化项目失败的,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新的专利转化项目。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及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