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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6/16 14:16:08 人气: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淮安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现将《淮安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淮安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淮安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淮安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市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市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1.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2.对外提供研发设计、试验验证、科技咨询、科技评估、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等科学技术服务;

3.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4.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淮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

第五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3.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5.负责对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进行指导。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

2.检查、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 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拟建公共服务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3.负责落实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配套经费;

4.负责协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各县(区)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复。由申请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按要求与市科技局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七条 申请组建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独立并相对集中的服务场所,具有明确的功能单元,有一定规模的用于服务的创新科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企业及社会提供服务。

2.拥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一定的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能力。

4.建立有效的投入机制、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能为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和保障。明确平台服务部门机构的设置,制定平台的服务流程和规章制度,独立运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良好运行。

第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项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为1-2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期间,由于市场变化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进度的,建设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按照《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合格取得《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申请中止:

1.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建设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建设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做出中止、撤销等相应处理:

1.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中止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经批准中止、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市财政,仍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被撤销项目的建设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由市财政、县(区)财政以及建设单位共同筹集。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和购置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主管部门匹配或自筹解决,也可申请政府基本建设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须纳入《淮安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协作网》开放名录,资源共享。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平台实行建设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需要成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共服务平台的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服务活动及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技术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2年,其中建设单位、共建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市外委员不少于1/3。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要做大做强,为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支撑,整合产业链节点平台资源,力争建成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经费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要保持长期稳定的运行经费投入,用于服务场地的改造扩容、服务资源的更新积累、人才队伍的引进培养等。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服务流程和内部规章制度。设立市场拓展人员,开展服务推介活动,扩大平台服务的客户群体,主动创造更多的市场需求。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市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较差者进行警告,对管理不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取消其公共服务平台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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