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淮安市 > 正文

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1/05 14:28:31 人气: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年度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完成情况较好的项目可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重点项目的确定,根据每年年度计划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通过年度计划的下达予以界定。

第六条 重点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室会发展计划处组织、主持;一般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主持,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省有关验收规定执行,验收结论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七条 项目验收形式根据计划项目类别确定,可采取会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等适合的形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专家组成员采用会议方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处室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 重点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申请会议集中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原则上由市科技局在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打印(见附件1)。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1、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3、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5、相关佐证材料(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其中农业项目必须提供有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图片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审核。

第四章 验收审批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对项目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 签署审核意见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后,由局发展计划处对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复核, 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材料, 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5、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6、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发放《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见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的20天内,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 验收证书正本所需份数由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自定。

第二十条 《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统一编号,加盖淮安市科学技术局项目验收专用章,并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对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的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按期验收及办理验收证书等情况进行统计评价,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 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 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连续两年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市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库。

第二十六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 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天后施行。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