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设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项目主要面向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从事理、 工、农、医等科学研究、应用研发、成果推广及转化的人员。
第三条 项目分为拨款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其中拨款项目主要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自筹经费项目主要面向高职高专类高校。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
二、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资助范围为: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传感网等六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沿海开发和民生科技等领域。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须围绕我省确定的六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沿海开发和民生科技等领域的亟需解决的关键和核心技术,对我省产业结构升级或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具有明确的市场目标,项目实施体现产学研结合,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
2.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申请当年的前三年通过鉴定或验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有企业参与的应用技术项目,有明确的目标成果(新技术、新标准、新产品、新工艺等),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3.重点支持具有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项目。
4.项目第一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人员,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学术及技术水平、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我厅产业化项目尚未结题的不得申报。
5.申请材料必须完备,所需文件必须齐全。附件材料必须提供鉴定(或验收)证书、与企业开展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合作协议。
第七条 优先支持依托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基地及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的高校科技型企业申报,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关键技术、基础条件、实施方案、预期成效、计划进度以及经费预算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合作企业亦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一条 专家评议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请书内容,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并对咨询结果保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
四、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省教育厅签订《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拨款项目的《合同书》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学校科技与产业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作为拨款和结题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如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条款,则撤销该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学校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执行中,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对拨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需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五、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形式。拨款项目的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报告,学校科技与产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自筹经费项目的验收工作参照学校项目结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应根据《合同书》所规定的研究任务和目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完成的水平与质量进行验收评议。专家组组成人员至少应有5名外单位同行专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1.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包括: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合同书、产业化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研发工作总结、项目研发技术报告、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等等。省教育厅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
2.验收委员会专家根据批准的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进行评价。
3. 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⑴未按合同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⑵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⑶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⑷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⑸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验收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盖章。
第二十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与研究相关的小型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实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仪器租赁费、差旅费等,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中止、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项目经费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高校、项目负责人如果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高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创新和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项目,省教育厅将视情况予以持续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