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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科〔2012〕66号)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12 14:21:01 人气:

各县(区)科技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淮安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淮安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淮安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的通知》(苏科计〔2012〕50号)和淮安市科学技术局《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淮科〔2011〕46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市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目的是提高市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市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市科技计划相关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市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市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五条 市科技局成立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市科技局各计划主管处室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评价,并将信用情况报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科技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第六条 科技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

第七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八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信用管理。对项目申报人在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在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执行者在项目配套及自筹经费筹集、经费使用、财务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财务管理评价专家、经费审计等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执行者在人员组织、开展合作、项目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验收专家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九条 市科技局各计划主管处室负责记录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评审专家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执行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结合市科技计划项目库、专家库建设,建立市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主要记录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科技计划信用信息。

第十条 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信息主要包括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两个方面。基本信息包括市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活动的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以及所受到市科技局的行政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生第八条所列条款不良信用情况的,市科技局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执行者分别做出以下处罚:

1. 警示提醒;

2.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 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4. 终止项目,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5. 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该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院所的,该高校院所2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该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管理评价的有关专家(机构)在项目评价活动中发生第八条所列条款不良信用情况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评价专家(机构)。

第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在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中发生第八条所列条款不良信用情况的,市科技局视情况终止或在2年内暂停其项目管理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出以下处罚:

1. 减少该类计划申报名额;

2. 在1年内不得申报该类计划;

3. 在2年内不得申报该类计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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