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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科[2014]106号)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12/10 14:23:01 人气:

各县区科技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区经济发展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淮政发〔2014〕160号)、《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淮财规〔2014〕4号)及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科技局

2014年12月8日

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发〔2013〕297号)、《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淮财规〔2014〕4号)及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以及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信用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立项管理。对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经费管理。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经费匹配、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实施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验收管理。对项目总结、技术指标完成、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5、其它。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信用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及不良信用行为。

第六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信用审查信息和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与实施期限等。

信用审查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经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审查报告。

第七条 良好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经信用审查无不良信用记录,从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较好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显著成效。指相关责任主体经信用审查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八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经信用审查有不良信用记录,主观故意地违反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 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市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要求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如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项目评审意见,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预测失误、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九条 不良信用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级别。

第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分别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记录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填写《淮安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以下简称《信用记录表》,附件2),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优秀或良好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的,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立项标准、取消相关资格1-3年等方式进行处理。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永久取消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奖励、财政资助等资格。

对在上级科技部门信用评价中存在失信行为并被通报的,在市科技管理中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方式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主动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经费匹配等正式承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对良好与不良信用分别记录管理。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成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修订信用评价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对不良信用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适时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1-1 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1-2 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1-3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1-4 项目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标准

2.淮安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

附件1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1: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

标准 信用

评级

良好信用 显著

成效 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 信用

优秀

A

守信

行为 1. 经信用审查无不良信用记录

2. 按要求落实项目经费,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审计

无原则问题

3. 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4. 按项目合同要求通过验收

5. 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统计调查 同时具备 信用

良好

B

不良信用 组织

实施过失 1. 经信用审查有一般不良信用记录

2. 有应结未结项目

3. 未按规定报批即自行调整项目合同

4. 除不可抗原因外,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

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

5. 绩效考评结果差

6. 有偿经费不按时归还或项目变动后不能按时退回

余款 符合

任一

条件 一般

失信

C

1. 经信用审查有较重不良信用记录

2. 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3. 经费使用违规,造成重大损失

4. 有强制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

5. 其他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符合

任一

条件 较重

失信

D

失信

行为 1. 经信用审查有一般不良信用记录

2. 延期申请未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交

3. 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仍不办理项目验收(结题)

手续

4. 未按有关知识产权协议执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5. 其他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符合

任一

条件 一般

失信

C

1. 经信用审查有较重不良信用记录

2. 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

3.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立项

4. 违反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5. 其他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符合

任一

条件 较重

失信

D

1. 经信用审查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2.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

造成恶劣影响

3.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4. 其他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符合

任一

条件 严重

失信

E

附件1-2: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 标准 信用

评级

良好

信用 显著

成效 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 信用

优秀

A

守信

行为 1. 经信用审查无不良信用记录

2. 按合同要求使用项目经费

3. 按要求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报表

4. 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

5. 按要求填报项目统计调查报表 同时 具备 信用

良好

B

不良

信用 组织

实施

过失 1. 经信用审查有一般不良信用记录

2. 有应结未结项目

3. 未履行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在项目执行期间管理不

到位 符合

任一

条件 一般

失信

C

1. 经信用审查有较重不良信用记录

2. 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3. 未按合同要求使用项目经费

4. 有强制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

5. 其他因管理不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符合

任一

条件 较重

失信

D

失信

行为 1. 经信用审查有一般不良信用记录

2. 延期申请未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交

3. 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仍不办理项目验收(结题)

手续

4. 未履行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5. 其他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符合

任一

条件 一般

失信

C

1. 经信用审查有较重不良信用记录

2.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等

科研不端行为

3. 经费使用违反有关规定

4. 向咨询专家或科技计划管理相关人员行贿

5. 其他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符合

任一

条件 较重

失信

D

1. 经信用审查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2.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

信息或文件材料形成恶劣影响

3.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4. 其他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符合

任一

条件 严重

失信

E

附件1-3: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

标准 信用

评级

良好信用 守信

行为 1. 经信用审查无不良信用记录

2. 在咨询过程中认真负责

3. 能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同时

具备 信用

良好

B

不良信用 失信

行为 1. 经信用审查有一般不良信用记录

2. 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结论

3. 未遵循回避原则 符合

任一

条件 一般

失信

C

1. 经信用审查有较重不良信用记录

2. 不如实评价或提供咨询建议

3. 违反保密原则 符合

任一

条件 较重

失信

D

1. 经信用审查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2. 弄虚作假

3. 恶意串通或索贿受贿

4. 其他特别严重并形成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 符合

任一

条件 严重

失信

E

附件1-4:项目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

标准 信用

评级

良好信用 守信

行为 1. 经信用审查无不良信用记录

2. 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提

出整改建议等

3. 当年度无应结未结、强制中止(撤消)项目

4. 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

主动协调项目的实施

5. 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6. 按要求协调实施项目统计调查 同时

具备 信用

良好

B

不良信用 失信

行为 1. 经信用审查有一般不良信用记录

2. 当年度有强制中止(撤消)项目

3. 应结未结项目率较高

4. 督促追回经费不力

5. 未按要求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或有关统计数据

6. 存在缓拨、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现象

7. 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和管理

8. 因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符合

任一

条件 一般

失信

C

1. 经信用审查有较重不良信用记录

2. 监督管理不到位、项目真实性核查存在重大疏漏

或失职

3. 协助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

4. 协助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立项

5. 因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6.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符合

任一

条件 较重

失信

D

附件2

淮安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

序号 责任主体 市科技计划项目 信用记录

名称 类别 身份识别信息 计划类别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期限 信用级别 信用类型 具体事项 时间 记录人 批准人

注:1、“责任主体类别”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部门等;

2、“责任主体身份识别信息”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指机构代码,对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指身份证号;

3、 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类型”包括显著成效、守信行为、组织实施过失、失信行为等;对评审专家和

项目主管部门,“信用记录类型”包括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等;

4、 对在上级科技部门信用评价中存在失信行为并被通报的,在市科技管理中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方式作相应处理;

5、 凡经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小组确认或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的信用记录,均应由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填入此表

并报计划处备案,一经录入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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